“长辈”这个词再一次被玩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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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得知,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开始反转,王振华通过律师发表声明,不承认对女孩造成过任何伤害,所以应该无罪释放。
“王振华只承认他对女孩有搂搂抱抱的行为,不承认对女孩造成过任何伤害。他称‘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据中国新闻周刊)
“长辈”这个词,就这样再一次被玩坏。
为什么侵害女童案总是不断被反转。
昨天晚上睡觉前看到《新京报》消息:《王振华猥亵女童获刑五年,维护了底线正义》。
我当时就想问问写这条新闻的人,知不知道底线在哪里?是不是被某些人踩在了脚下?
这位叫王振华的成功人士,身家百亿,拥有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劳模、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等光鲜头衔,却极其下流龌龊,让人找了两名幼女,一名9岁,一名12岁,带到酒店去性侵,造成受害者轻伤二级。
什么叫轻伤二级?具体法律鉴定标准没有公布,我去查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目如下——
5.8.4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无关条目未列入)
以上所列到底是哪一条,我们不得其详。根据案情推测,大概e条比较符合。
虽然叫做轻伤,但鉴于受伤害方是幼女,其所造成的后果会严重得多。
因为这种伤害所带来的阴影,可能撕裂的不仅是身体,而是女童的内心,乃至整个的人生。
但这位可能毁掉别人人生的“长辈”只判了5年。
为什么“长辈”们身上总披着光环?我们希望以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一些身份资格审查上再严格一点,不要给孩子们造成一个印象,以为干坏事的都是这些人。这是不严肃的。
在我看来,这样的人渣在牢里过一辈子不算过分,因为,5年后他一出来——当然可能要不了5年——他的财富又可以让他得到想要的一切,那个时候,他还没有到了瘫痪在床的程度,所以,是否还会继续到处找幼女来“抱一抱”我们不知道,但完全有可能。毕竟,犯罪的代价太低。
昨晚入睡前我就想,现在,我们只有指望这五年里盯住这个人渣,一定要让他坐满五年牢,一天都不能少!
虽然我知道,有些事情我们根本盯不住!
万万没想到,居然他一天牢都不想坐。
王振华律师发布声明,首先是指责被害人一方不该寻求网络曝光,造成舆论压力,然后说:“我们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是陈有西一方面指责别人不该网络曝光,一方面在他的个人社交平台(他的微博号称粉丝千万)描述:
“他(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既然“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那他去那个酒店干嘛?什么都没有干,给那个中间人一万块钱干嘛?搞慈善送温暖吗?这样的好事那应该在网上广为宣传啊!
至于作案时间,我想问陈律师,有效作案时间5分钟你觉得还不够,那要多长时间才算是对女孩造成伤害呢?如果时间更长,又会是什么后果呢?
陈律师说“他(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我只知道,一个律师,只能就当前事实来发言,至于他以前有没有做过,这个你也敢打包票?
如果这件事情是非预谋的、酒后偶遇一时失态的,我倒相信他的说法。
但是,据审判长介绍:“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他既然能够通过中间渠道来找到他所需要的施恶对象,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他以前不一定是清白的。当然最好他是清白的。
我所了解到的是,2016年,他接受过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的调查。
我看陈律师的声明这么有想法,就去网上搜他的辩护词。
其中一段辩护词是这样的:“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
这似是而非的语言游戏,哪里像是法律意义上的辩护词。
这与其说是对犯罪人的正常辩护,不如说是对受害者的无耻侮辱。
把一个9岁和12岁的女孩子带到酒店性侵,叫做嫖娼。我想请问:什么叫嫖?谁是娼?如果算是嫖娼的话,那是否也要把这两个幼女抓起来?
说王振华“对幼女有防范意识”,这个话我琢磨来琢磨去,才明白是在表扬“王长辈”。
那两名幼女,一个9岁,一个12岁,是主动来引诱他,拉他上床的,幸亏王老板防范意识强,才没有被对方得逞。
这归功于“王长辈”“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幼女坚决不能碰”。那么,既然没有碰,女孩的“轻伤二级”又是怎么来的?
我以前看过无数遍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里面有一个情节,因为讼师方唐镜的强词夺理,被常威强奸的受害人戚秦氏反被判强奸常威,当时天上就飘起了大雪。
每看到这个情节,我就想哭,天理何在?又想笑:这种荒唐情节怎么可能成立!
现在看起来它真有可能成立。
陈有西的大名早有耳闻,以前,我一直认为他和一批有公共良知的律师是当今法治的希望之光,但我今天看到希望之光的熄灭。
律师替坏人辩护,这无可厚非,坏人也有权益。何况有些坏人本身就可能是好人被诬陷。
王振华有钱,他可以以任何高价请任何律师来做辩护。一个律师,给谁辩护,不给谁辩护,也是他选择的自由。虽然这个选择通常以金钱为标准。
但律师的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他拿了坏人的律师费,做了坏人的辩护人,并不意味着他也应该成为坏人,更不意味着他可以动用他的一切法律知识来诬陷好人。
据说王振华最早聘请的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林东品律师,要求无罪辩护,但林认为他做不到,主动退出。做律师没有良知没有底线,那就连人都不要做了。
陈有西、李肖霖接手之后,不但要求法庭对王振华无罪释放,还呼吁要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所有身份和荣誉。
“也就是说,陈有西和李肖霖要为王振华彻底平反。”(计时俊答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问)
现在的情况的确是在反转。从陈律师的声明来看,女孩的轻伤二级鉴定结论也不能被认定。
但我明明看到审判长的声明里这么说:“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
怎么到他这里成了“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呢?
那么,女孩的伤到底是哪来的呢?
陈律师他们认为,那属于“陈旧性破裂”,“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
这个大反转,居然真的开始按照方唐镜大讼师的思路走了。
说一个9岁的孩子有过性行为,他们在作这样的推定的时候,也不担心遭雷劈。
假如二审王振华被判无罪释放,我相信那一天的上海可能会下雪。
我看到有文章爆料说:“(王振华)两位律师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起步价,七位数,另一部分是激励价,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万以上。”
这个说法我没有可靠渠道去核实,只能存疑。但以王振华的身家来看,律师费应该是可观的。
挣钱可以,就看挣得心安不心安,在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怕不怕下地狱。
中国人就是因为不怕下地狱,什么钱都敢挣。
陈律师看来胃口很大, 想把起步价和激励目标全部吞下,准备放手一搏。
其实,许多人也同意陈律师的意见,判5年没道理。分歧在于,他认为一天都不应该判,许多人认为5年判少了。
关于该案的其它情况虽然听到很多,但我不会作为判断依据。该案16号宣判后,审判长曾经有一个公开说明,我只能拿这个公开说明来分析。
何以是判五年刑期,而不是五年以上,审判长如此解释: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我推敲了一下,觉得审判长的解读并没有解除我的疑问。
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中文还是懂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段话,显然不包括对儿童犯罪。至于对儿童犯罪,明确规定了要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也就是说,王振华已经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了,无论如何应该是五年的有期徒刑了。现在,判了5年,至于加重的情节是否适用,为何没有呢?
最后,审判长又说了一段话:
这个呼吁,我是愿意把它理解为善意,而不是想要捂盖子。但按照这样的说法,最好所有的强奸案都不要去报案,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只有让作恶者得到彻底的惩罚,才能使被害人真正从伤痛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说:“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在路上,她看到一对情侣手牵手,就会问妈妈,这个男的是不是坏人?女孩的学习成绩,从先前的班级前十名变成倒数后两名。”
假定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五年的刑期,五年时间转瞬即逝,五年后,这位百亿富豪走出牢房,凭他的财富,完全可以重新活跃在社会的光鲜舞台上。那个时候,受害人也长大了,她不可能生活在封闭的空间里,我想问问审判长,当受害人看着各种与王老板有关的新闻,她们又会受到多少次伤害?
据说,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
我也相信,的确有一些东西比金钱更重要,比如正义,比如做人的尊严。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赤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