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官员涉嫌性侵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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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佐治
4月29日,四川省南充公安通报称,关于网传“阆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献丰被指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李献丰涉嫌嫖娼,受害人是个高中女生。
据南充播报,4月29日,李献丰被免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着信息传播的便捷性,近来越来越多的性侵犯事件进入人们视野。
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作者林奕含自杀、北电老前辈朱正明性侵女生阿廖沙、北航教授陈小武性侵女学生等等,到韩国N号房事件、高管鲍毓明性侵幼女,再到昨天对官员李献丰非法嫖娼女高中生立案侦查,无一不令人深恶痛绝。
那么目前世界各国是如何处罚性侵犯的呢?
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犯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许多国家都对性侵犯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有不少犯罪者屡犯不止,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这引导一些国家对惩治性侵犯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你控制不住那玩意是吧,那好,把你阉了。
从6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就曾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并开展了各项实验。在一些国家,强奸罪的惯犯如果想要假释,就必须先去势。
澳大利亚以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立法批准了去势法案。
根据德国1969年的立法规定,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
瑞典在1993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
美国加州在1996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1997年,佛罗里达州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对要求假释的重犯强奸罪的犯人实施去势。
2009年11月,法国开始了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的试验项目。
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今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去势,为期3年。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
化学阉割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药物,将犯人的雄激素水平降到最低,不会产生性犯罪的冲动。
现在常用的化学阉割药物有两类。一种叫做醋酸甲羟孕酮,它实际上就是保胎常用的「安宫黄体酮」,但如果对男性大剂量的应用,就可以将他的睾酮水平降到很低,吃一次可以管仨月。
另一类药是用来降节激素水平的,学名叫做「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包括亮丙瑞林、戈舍瑞林、曲普瑞林等。每月一针,也可以抑制性冲动。
目前我国尚未进行去势法案的立法,但我本人支持对去势立法。
想一想强权教授利用挂科、延毕等各种卑鄙手段威胁侵犯弱势女生,高官权贵一次次残忍的伤害无助可怜的小女孩。这些受害者的声音那么小,很多时候反抗和举报都被压了下来,换来的只是更狠的伤害。
我觉得世间最大的恶不外如是。
对于这些人渣,为什么不阉掉(化学阉割)他们呢?降低重复犯罪率,利国利民。
当然,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性侵犯问题是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还有同性之间的性侵害。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犯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在世俗观念里,一直受到重视的是男性侵害女性,虽然少但事实上确实存在女对男的侵害,还有同性之间的侵害。
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
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
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
法律是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今后关于性侵害的法案也应当顾忌到所有情况,我国法律在一块还有不短的路要走。
社会的进步一定要伴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我国在复兴的道路上,需要相关部门在这些领域下些功夫。
对于性侵犯的处置,各位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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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404厂锅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