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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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提交了《长江保护法》的建议稿。


今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公开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制定《长江保护法》。


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事情。


笔者看到这个消息以后,联想起来了欧洲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


1950年的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欧战战场的战火刚刚过去五年。欧洲各个国家为了弥补战争创伤以及应对冷战期间的苏东集团的军事压力,开足了所有的工业机器拼命生产。制造了大量的污染。


当时的莱茵河遭到了严重的污染,被当时的欧洲人称之为“欧洲臭水沟”。


1950年7月,由荷兰提议,瑞士、法国、卢森堡和德国等参与,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旨在全面处理莱茵河流域保护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


到1963年的4月29日,当时的联邦德国,法国,卢森堡,瑞士,荷兰等几个莱茵河流域国家,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了《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的国际委员会协定》:


联邦德国、法兰西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瑞士联邦政府,


  关于保护莱茵河水体质量的问题,


  力求防止今后的进一步污染并改善河流的现状,


  明确问题的紧迫性,


  希望加强缔约国政府间自1950年开始的在该领域里的合作,



从七十年代《寂静的春天》一书出版之后,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已经形成了一种政治正确。但是如果认为《长江保护法》的作用,仅仅是应用于环保领域,那就是相对比较浅薄的认识了。


如果重新审视,1950年保护莱茵河委员会成立的同一年的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提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主张以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工业为基础,联合其他的西欧国家的煤钢企业,建立一个超国家的行业联合体,对煤钢进行了统一管理,此设想被称为“舒曼计划”。据此,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条约正式生效。它使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民族国家通过把部分权力委托给某一超国家机构来开展国家间合作的范例;使法德关系的改善出现转机,标志着作为西欧联合先决条件的法德和解的开始。


而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现在普遍被认为是现在的欧盟的前身。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与《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的国际委员会协定》这两个文件,一手抓煤钢工业生产,另外一手控制工业生产中的污染与排放问题。实际上形成了欧洲的首个超国家的工业生产分配机构。


说了这么多关于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的事儿,是因为这个对这个历史事件的审视,非常有助于我们认识《保护长江法》在国内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可能引起的变化。


只不过中国与欧洲相比,首先就是一个大一统国家,所以次序会变化。欧洲是先有了保护莱茵河委员会,后有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协定。而中国会是先有《长江保护法》,后面一定会对这个法律的实施进行行政机构配套:长江保护委员会。


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的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国,从来都是荷兰。具体的原因就是荷兰是莱茵河的入海口所在的国家。在莱茵河上所造成的所有的污染,荷兰都会承受。


所以,红果未来可能出现 这个长江保护委员会,主任单位很大的可能就是上海市,因为长江是从上海入海的。


按照中国的一般的政治生态而言,假如上海市,成为了长江保护委员会的主席职务的话,那么上海市无疑就具备了通过《长江保护委员会》以及《长江保护法》来整合整个长江流域的工业生产以及废弃物排放的权力。


虽然表面上这很可能会是一个协调机构,但是从行政权力上上海市就实际上拥有了统合整个长江流域的工业,农业,矿业,养殖业,航运业等多种产业的权力。


这将是极大的权力。


加入这个长江保护委员会能够有效运作的话。其整合的整个长江流域的经济圈总量,是要超过今天的粤港澳大湾区的。


阴谋论一点的说,这是对从2017年7月开始讨论的粤港澳大湾区的一种强而有力的竞争手段。


如果再联想一下今年三月份在江苏发生的几次化工企业事故。不能不细思恐极。


不过笔者还是希望这个法律能够通过,这个机构能够有效的运行起来。中国虽然是一个大一统国家,但是在大江大河的全流域综合治理,以及依托大江大河的物流,航运优势进行产业整合的水平远远的低于发达国家。


希望这个法律以及伴随而来的机构,能够取得有效的成果。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从大地到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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