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基础是错误的,应该用什么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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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有一个隐含的公理基础,也就是所谓的理性自私者假设,也可以说是理性经济人假设,然后西方经济学的所有理论基本上都是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推导的。

这个所谓的经济人假设,从根本上就是谬误的。

我们要研究真正的经济规律,应该用这样一条公理来代替经济人假设


经济学第一公理:在人类生理范围许可之内的任意行为模式都有概率产生,何种行为模式占据主导作用由环境选择机制决定。

 

人的任何行为,理性的,非理性的,自私的,无私的。贪婪的,慷慨的,勤奋的,懒惰的,贪生怕死的,视死如归的,自我牺牲的等等种种行为,乃至各种稀奇古怪如厌食的、禁欲的,超出一般人想象力的行为模式都是有可能出现的。只要是人的生理机制,物理规律允许范围内的行为都可能产生。根本不存在什么人类必然或多数人一定是什么行为模式的律令。

但具体到一个社会,一个群体中,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占据主导作用,则是这个社会或某种环境造成的选择制度所决定的。

这一定程度上和生物演化过程中的自然选择是相通的。在前面儒家部分阐述的“性命论”中,把自然选择决定的“性”称为“天命之性”,以此为基础论证性善论,“性”是概率分布,实际上等价于某种选择机制。这里也可以把“市场”选择决定的“性”,称为“市命之性”。天命之性是善,“市命之性”是恶。为免繁琐,此处不详细论证了。

但即使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某些局部的小环境造成的选择机制作用下,也能造成与市场大环境中不同的主导行为模式。比如资本主义国家某个时期的军队。比如某个宗教组织,比如某些科学家的群体。甚至在私有制加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决定的选择机制下,局部范围内也可以建立适应集体所有制的选择机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某种程度就考察了一些局部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和集体所有制配套的选择机制。她通过考察世界各地一些具体案例,其中有土耳其阿兰亚渔场的生产合作社、瑞士和日本山区的公地、西班牙韦尔塔的灌溉制度、菲律宾桑赫拉的灌溉社群等等,发现某些人认为的只有把资源私有化才能合理利用的资源的观点并不成立:

“在瑞士和日本,与使用长势不稳定并需精心维护的、提供饲料和林木产品的公用山地资源相关连的制度安排,特别有助于我们对这样一种观点提出质疑,即对绝大多数分配问题来说,尤其是对与土地使用相关连的分配问题来说,私有财产制度是具有优越性的制度。虽然许多资源经济学家承认,技术上的困难限制了对流动的资源例如地下水、石油和鱼设立私有财产权。但几乎所有的资源经济学家都认为,在可耕地或牧地设立私有财产权,显然是解决退化间题的一个方案。”

“但是,人们从这些案例中看到的东西正好与之相反。在这些场景中,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并存,有关个人对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都实行着重要的控制。一代又一代的瑞士和日本村民,认识到与各种类型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有关的私有财产制度及共有财产制度相对成本与收益。他们选择了共有财产制度作为土地使用和乡村经济中其他一些类似的重要领域的基础。”

“土地的社群保有‘在要求整个社群遵守对保护这些资源免于被毁是必不可少的各种保护措施的同时,促进了对特定资源的普遍享用和特定资源的生产最大化’。虽然托拜尔的土地产量相对较低.土地的生产力却保持了许多世纪。严格控制防止了过度放牧。通过在夏季牧场清除杂草和施肥和对道路的修筑与维护,‘公共池塘资源’不仅一直受到保护,而且得到了扩大。”

“在日本,公共土地出产种类繁多的有价值的林产品,包括原木,盖屋顶或编织用的茅草、可用作动物饲料和肥料的植物以及木柴和木炭等。这些社群保有的土地满足了前面援引的耐廷所提出的公共财产制度而不是私有财产制度的5个条件。”[1]

奥斯特罗姆从成功实施公共财产所有制的的案例中总结出了八个原则:

第一、清晰界定边界:哪些个人和家庭有权使用公用资源有明确规定。

第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这条应该是说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方式应该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

第三、集体选择安排 。集体成员能参与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这等于是民主决策

第四、监督。实施监督的本身就参与公共资源的使用

第五、分级制裁。对违规使用公共资源者的制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的制裁惩罚,

第六、冲突解决机制。能通过低成本的地方机制来迅速解决公共资源使用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七、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或者说有更高级政府授权的保证。

第八、多层级组织。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如果把奥斯特罗姆归纳的内容简化成更精炼的几条原则,那就是:

1、目标清晰

2、民主决策

3、统一计划和分层组织

4、有效监督与有效制裁

凡是能有效实财产公有制的群体,其内部实际上建立了一套有别于外部市场的选择机制。

在这种选择机制之下,凡是违反公共财产利用规则的个体,会受到群体的厌弃鄙视,同时也受到实际的惩罚,其在群体中控制力影响力不断缩小。能遵守公共利用规则的个体,会受到群体的尊重。由于监督和惩罚的制度是民主决策的结果,群体成员本身认可的结果,同时制裁也考虑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便受惩罚的对象也会心悦诚服,不会因此在群体之间产生对立甚至仇恨情绪。这样的选择机制具有可持续性。奥斯特罗姆总结的财产公有制的成功案例,是一些地区自发形成演变的结果,同时还要受到外部市场选择机制的腐蚀侵害。因此规模相当有限,影响力也不高。

如果能主动运用经济学第一公理,完全可以在更大的范围,以更高的效率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三、计划经济配套制度条件

市场经济是物役人,对物的自由,对人的奴役;计划经济是人役物,对物的计划,对人的自由。计划经济的长久活力和人本身的进步之间有着必然联系。绝不能想象,人本身的素质停滞不前,经济却能维持不错的增长。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无法再以苟且应付的态度对待人的进步问题,这既是计划经济最大的难点,同时也是计划经济最根本的优越性所在。

要真正发挥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就需要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整个政治体系、文化体系、教育体系、娱乐体系,让创造性劳动逐渐成为大部分人的第一需要。

政治体系在其中起到枢纽作用,从长期看,计划经济所要求的政治必须是更为民主的,是广大群众能广泛积极参与和监督的。官员的选拔和升迁不能是上级的命令单一决定的,而必须是建立在客观公开透明的能力考核积分制度的基础上。地方领导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产生,不能是黑箱操作,少数几个人私下协商的结果。必须是通过可以定量化呈现的能力智商考核、实际政绩的积分、人民打分综合后排名高低的结果。

苏联在斯大林死后的计划经济之所以弊端重重,和其缺乏最基本的制度设计有关。实际上苏联连最简陋的领导人任期制和公开透明的官员能力考核升降制度都谈不上建立,更别说建立稍微精细点的民主制度了。这样的社会下,经济当然就只能变成一潭死水。企业最省力的办法就是直接完成国家制定的产量任务,很少有动力去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劳动管理制度,导致民用产品技术的停滞,劳动生产率的停滞。

计划经济下,企业可以直接看成国家的行政单位,如果不能实现政治体制民主化,让企业管理者能够优胜劣汰,而只是上级指派企业部门负责人,或循序渐进按照资历升迁,则很难保持企业的活力。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不断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局面,才能让计划经济表现出远超市场经济的活力。

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思想文化应该高度自由。但这不等于说政府没有自己旗帜鲜明应该提倡的理念。儒家作为几千年积累发展而形成的以关注人本身进步为核心的思想文化体系,显然应该在政府提倡的理念中占据重要位置。当然政府提倡什么,宣传什么,不等于社会强求一律要怎么样。提倡儒家的观念体系,本身只会更有助于社会形成更为包容、多元、自由发展的思想文化氛围。儒家意识形态体系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结合,将使得“仁”、“义”、“礼”、“智”、“圣”的非市场因素飞跃式向更高级形态转化,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

关于计划经济下如何实施具体配套制度,更详细可看我过去写的《生产积极性变革理论与实现社会主义的构想》。

在这里,就以一张图大略表示一下: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出版,第96-97102105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杜车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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